(2014)光执行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孔雷与陈应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雷,陈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执行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孔雷,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应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孔雷与陈应明劳务合同纠纷(2012)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应明下落不明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