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乃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长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李乃喜,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负责人:董广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长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乃喜于2014年7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乃喜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楠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