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大执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刘定松,仇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大执字第00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居民。被执行人刘定松,1946年1月23日,居民。被执行人仇连英,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于2014年7月14日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发现被执行人刘定松、仇连英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爱军执行员 朱文峰执行员 孙伟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