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王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被执行人王连英,女。本院在执行刘志强与王连英(2014)滨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