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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王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被执行人王连英,女。本院在执行刘志强与王连英(2014)滨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