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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881号原告朱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季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对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