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6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海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6188号原告赵海,男,1963年1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法定代表人宋世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杨,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海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桥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燕琴、张淑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海,黑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赵海诉称:赵海系黑桥村村民。1999年3月25日,赵海与黑桥村委会签订《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约定赵海承包土地1.8亩,期限30年。之后,赵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并在大棚周边建设房屋进行立体种植和经营管理。2012年8月24日,黑桥村委会纠集300余人,强行将赵海承包土地上的大棚、房屋拆毁,种植物损毁。现赵海起诉,要求黑桥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房屋及温室大棚损失210250元,农业种植损失128256元。黑桥村委会辩称:赵海在承包的农业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改变了土地性质,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拆除违章建筑,收回赵海承包的土地。黑桥村委会不同意赵海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海系黑桥村村民。1999年3月25日,北京市东郊农场黑桥村农工商合作社(甲方)与赵海(乙方)签订《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菜田1.8亩,经营方式为家庭承包,乙方常年劳动力2个;承包期限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乙方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承包款;甲方发现乙方有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或者不认真经营土地、撂荒土地、擅自转租转包土地及其他违法违约行为,有进行制止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终止合同的权利;乙方承包的菜田,种植品种自愿,不准许搞种植业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对承包的土地有保持地容、地貌、地力,不弃耕撂荒、不挪作他用。之后,赵海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了1道砖温室大棚,并在大棚边上修建了65平方米房屋。2012年8月24日,黑桥村委会对赵海所建的房屋及温室大棚进行了拆除。黑桥村委会在对赵海所建房屋及温室大棚进行拆除前,曾多次通知不要在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2012年1、2月,黑桥村委会曾多次通知赵海等村民,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壮大集体经济,要求赵海等村民尽快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并要求居住的人员搬离。赵海拒绝与黑桥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2012年8月24日,黑桥村委会对赵海所建房屋及温室大棚进行了拆除。拆除时双方都进行了拍照、录像。现诉争土地空置。黑桥村委会提交2011年3月8日、2011年7月8日的两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证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拆除违章建筑,收回承包土地。赵海对决议的真实性和村民代表身份不予认可。赵海主张黑桥村委会拆除房屋及温室大棚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10250元,其中1道砖温室大棚面积就是其承包土地的面积1.8亩,与院墙损失合计为145250元,房屋面积65平方米,损失为65000元,农作物直接损失及预期可得收益损失128256元,并称其中房屋及温室大棚是按重置价格计算的。黑桥村委会主张赵海温室大棚面积为489平方米,房屋面积93.25平方米。2007年8月30日,赵海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黑桥村合作社)签订《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约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市、区文件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农户代表赵海,家庭确权人口2人;确权范围是指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不含企业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黑桥村现有农用地1878亩,参加确权人口为1024人,人均农用地面积(份额)1,本农户享有确权面积(份额)2,依据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权形式为确权确利,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确保农户得到合理的土地经营收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共计4年;收益计算方法:77万元,1、社会保障预留金、公益事业经费占30%(23.1万元);2、福利费占30%(23.1万元);3、确权土地收益占40%,30.8万元÷1024人=300元;收益给付时间:当年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时间为次年二月底之前,或与年终收益分配同步进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还向赵海颁发了《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之后,黑桥村合作社按约定向赵海支付确权确利收益至今。诉讼中,黑桥村委会称在对赵海所建房屋进行拆除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可以给予赵海房屋、大棚、农作物的补偿124405元,但赵海不接受。现黑桥村委会仍可按此标准补偿。上述事实,有《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黑桥村委会拆除赵海所建温室大棚及房屋时的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赵海先与黑桥村合作社签订《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承包1.8亩土地进行经营,后又与黑桥村合作社签订了《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约定确权形式为确权确利,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确保农户得到合理的土地经营收益,此后,赵海领取确权确利款,享受村集体土地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在签订《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后,赵海虽然继续占有使用该土地,但已没有合同依据,现黑桥村委会收回赵海占有的土地,赵海要求黑桥村委会继续履行《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向赵海交还土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海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造房屋,改变了土地性质,也违反《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赵海要求黑桥村委会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黑桥村委会收回土地,应当对赵海进行农业种植的温室大棚和农作物进行补偿,赵海主张的温室大棚面积及损失数额,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而且赵海主张按重置价格计算,理由不当,赵海主张的农作物预期收益损失,理由并不充分。由于黑桥村委会表示可以给予赵海补偿124405元,足以弥补赵海的温室大棚及农作物损失,对黑桥村委会自愿给付的行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海十二万四千四百零五元;二、驳回原告赵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七十八元,由原告赵海负担四千零七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