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6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