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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顺纸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永顺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德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顺纸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德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410512。法定代表人:余维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德印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