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执裁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李雅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李雅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执裁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被执行人李雅茹,女,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雅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06)西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主张权利。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雅茹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06)西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