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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恽鲁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恽鲁林,董国,贺思玉,高海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恽鲁林,市民。被执行人:董国,市民。被执行人:贺思玉,农民。被执行人:高海虹,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向被执行人董国、贺思玉、高海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国的银行存款4539元至本院账户。(附: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户名: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大鹏审 判 员  范河君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