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72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建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西,王敬东,童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赵武拟稿时间2014.7.14核稿意见科长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7235-3号申请执行人熊建西。被执行人王敬东。被执行人童荣泉。本院受理熊建西与王敬东、童荣泉民间借贷一案,(2012)深宝法民初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2012)深宝法执字第72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敬东名下位于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南侧宝乐花园B2栋503(房产证号50××52)房产、被执行人童荣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雷圳大厦809(房产证号30××88)房产。现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敬东名下位于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南侧宝乐花园B2栋503(房产证号50××52)房产。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童荣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雷圳大厦809(房产证号30××88)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