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苏某某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亓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