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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苏某某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亓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