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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7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树成与裴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7732号原告刘树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相龙,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亚轩(×××),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刘树成与被告裴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书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成的委托代理人尹相龙,被告裴亚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树成诉称:2013年,被告裴亚轩之夫因做空调维修生意需用钱,向原告刘树成借款40000元,并以被告裴亚轩的名义为原告刘树成出具借条。但时至今日,被告裴亚轩对上述借款分文未还。现原告刘树成来院起诉,原告刘树成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裴亚轩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裴亚轩承担。原告刘树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1张。被告裴亚轩辩称:原告刘树成所诉借款40000元一事属实,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裴亚轩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裴亚轩对原告刘树成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裴亚轩之夫以做空调维修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树成借款40000元,并以被告裴亚轩之名为原告刘树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因裴亚轩、于福生夫妻做生意急用钱,向李树成借款4万元,之前所立字据作废,借款数额以此条为准,借款人裴亚轩,2013年12月10号。”现被告裴亚轩尚欠原告刘树成借款40000元未清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裴亚轩向原告刘树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裴亚轩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刘树成要求被告裴亚轩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亚轩偿还原告刘树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裴亚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书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