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马响,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刘跃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1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响,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书林。被执行人:邓书林。被执行人:刘跃举,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梅、马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刘跃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李冬梅、马响申请查封三被执行人价值1400000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刘跃举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刘跃举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