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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知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168号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法定代表人:莫高义。委托代理人:尹鹏。委托代理人:陈俊鑫。被告: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委托代理人:匡子年。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南方报业集团)为与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柯塞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报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鑫,被告梅柯塞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子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报业集团诉称,南方报业集团是南方日报主管主办单位,且南方日报记者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文章著作权归南方报业集团所有,因此,南方报业集团享有南方日报文章的著作权。南方报业集团通过查询金华市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发现,梅柯塞斯公司未经南方报业集团授权,在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中非法使用南方报业集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肥胖是种病,得治!》。梅柯塞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南方报业集团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向南方报业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梅柯塞斯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二、梅柯塞斯公司连续7天在《南方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经南方报业集团审核同意的赔礼道歉声明,并承担相应的刊登费用;三、梅柯塞斯公司向南方报业集团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10000元;四、梅柯塞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南方报业集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ICP备案主体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网站“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是由梅柯塞斯公司主办的事实。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一份,3.2013年7月29日的南方日报报纸一张,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涉案作品属职务作品,除署名权由记者享有外,其他著作权由南方报业集团享有的事实。4.(2013)粤广南方第08515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梅柯塞斯公司未经南方报业集团事先同意非法转载南方报业集团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事实。5.公证书发票(编号为10007505)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南方报业集团支出维权费用150元的事实。6.著作权转让声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南方报业集团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梅柯塞斯公司答辩称,一、“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是一个搜索平台,搜索到后指向到报纸自身的网站上,并且平台是免费的,故不存在侵权。二、针对南方报业集团要求道歉的请求,因不构成侵权,并且事实上是帮助其推广,因此,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三、南方报业集团主张的金额缺乏依据。被告梅柯塞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梅柯塞斯公司对原告南方报业集团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3,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平台的搜索结果是指向报纸自身的网站,代理人在13年8、9月份才到公司,当时平台就是这样,之前平台是怎样代理人不清楚。证据5,无异议。证据6,有异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原告南方报业集团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5,梅柯塞斯公司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4,梅柯塞斯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梅柯塞斯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公证当时梅柯塞斯公司确实将南方报业集团的南方日报全部转载到其平台上,故本院确认该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6,梅柯塞斯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1日,南方报业集团作为甲方与赵兵辉作为乙方签订《广东省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南方日报,岗位、职责为采编。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乙方在集团内部各系列报刊、网站发表的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其他著作权均由南方报业集团(南方日报社)享有。2013年9月18日,罗梓健出具《著作权转让声明》一份,声明载明“本人于2008年1月1日至今,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内部各系列报刊、网站发表的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均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享有”。2013年7月29日的《南方日报》“深读周刊”栏目刊载了题为《肥胖是种病,得治!》一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署名南方日报记者赵兵辉、实习生罗梓健。该文章共有4518字。经南方报业集团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南方报业集团的代理人陈俊鑫使用公证处专用电脑操作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3年8月2日,陈俊鑫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IE浏览器,点击百度搜索首页,输入“金华图书馆”点击搜索,点击金华图书馆进入其页面,点击“华文数字报纸”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提交,页面显示为“金华市图书馆”,并显示“馆藏数据库(13个)”,点击其中的“华文数字报纸”,页面显示“墨香”搜索栏,点击“浏览报刊”,进入“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页面底端显示“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刊地域”中点击“广东省”,点击“南方日报”,在“按日期查询”中选择2013年7月29日可查找并阅读涉案文章全文。2013年8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3)粤广南方第0851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涉及包括涉案文章在内的20篇文章。ICP查询结果显示,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网址为www.mxepaper.cn)的主办单位为梅柯塞斯公司。庭审中,梅柯塞斯公司确认通过金华市图书馆进入的“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系统是由其提供给金华市图书馆,并确认在公证当时其确实将涉案文章转载到其平台上。另认定,南方报业集团因本次诉讼而支出公证费150元及差旅费若干。本院认为:《南方日报》上刊载的涉案文章署名为赵兵辉、罗梓健,根据赵兵辉与南方报业集团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罗梓健出具的声明可见,该文章除了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南方报业集团享有。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南方报业集团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梅柯塞斯公司未经南方报业集团许可,在其开发的“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转载了涉案文章,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登陆金华市图书馆网站进入该平台即可在线阅读涉案文章,侵犯了南方报业集团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南方报业集团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字数、梅柯塞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南方报业集团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赔偿数额。南方报业集团同时要求梅柯塞斯公司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权被侵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方式,而梅柯塞斯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南方报业集团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南方报业集团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梅柯塞斯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50元;三、驳回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负担22元,由被告杭州梅柯塞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