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袁立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袁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被执行人袁立民,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立与被执行人袁立民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