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守红诉颜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红,颜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胡守红,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臣,临沂罗庄鲁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亭光,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红与被告颜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守红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守红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守红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帮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