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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杰林与陈兆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267号原告陈杰林,职工。被告陈兆祥,工人。原告陈杰林诉被告陈兆祥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