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杰林与陈兆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267号原告陈杰林,职工。被告陈兆祥,工人。原告陈杰林诉被告陈兆祥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