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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与闫玉兰、王德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闫玉兰,王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被申请执行人闫玉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德永,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6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对闫玉兰、王德永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某室房屋进行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新刘庄区域房屋实施征收改造,并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刘庄区域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虽经反复工作,与被申请人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8日作出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6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内容见《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方式供被申请人选择。同时要求被申请人闫玉兰、王德永限期履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义务。2012年6月9日送达该决定,并多次催告其自觉履行决定义务。至今被申请人闫玉兰、王德永仍未履行义务,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6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6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6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延助理审判员 温 杰助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铁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