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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26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张志财,沈建成,沈建裕,徐芳,戚绒尔,戚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687-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建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10036450被执行人: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建裕,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5306450被执行人:张志财,慈溪市合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建成,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建裕,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芳,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绒尔,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益红,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2173号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张志财、沈建成、沈建裕、徐芳、戚绒尔、戚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旭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张志财、沈建成、沈建裕、徐芳、戚绒尔、戚益红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26170.22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409元,申请执行费256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