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尤曲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曲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鲤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曲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鲤检刑诉(2014)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曲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曲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尤曲新经与黄某电话联系约定后,携带l包重4.1克的冰毒,窜至泉州市丰泽区东涂社区新华都购物广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尤曲新身上提取并扣押到1包重1克的冰毒。本院另查明,归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尤曲新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800元(已作处理)及用于联系贩毒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经技术检验:送检的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除鉴定损耗外,上述查获的毒品均已作上缴处理。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条检测:被告人尤曲新的尿液呈阳性。被告人尤曲新于2014年5月6日晚22时许,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协助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大酒店KTV506包厢内抓获贩毒嫌疑人黄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曲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通话记录、称重记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黄某甲、乔某某、陈某某、黄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尤曲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曲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尤曲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曲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曲新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黄某乙,是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曲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被告人尤曲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曲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德辉附: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