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苏青。被执行人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仙。柳州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诀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7087元及利息。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GWC2800型钢网焊接成型机一套、巨象牌行吊二台设备。2013年9月21日依法委托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GWC2800型钢网焊接成型机一套、巨象牌行吊二台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24896元。后委托柳州市成功公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GWC2800型钢网焊接成型机一套、巨象牌行吊二台设备进行第二次拍卖,最后以67万元无人竟买而流拍,而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抵债。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巨象牌行吊二台以60000元的价格变卖抵债给柳州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GWC2800型钢网焊接成型机一套由被执行人柳州市晟源钢筋制品有限公司保管,待其找到买主后再协商解决,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找到买主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执字第6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雄文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国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