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程某某,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甲,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