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青芬与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芬,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张青芬,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华,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芬诉被告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芬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寒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