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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青芬与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芬,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张青芬,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华,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芬诉被告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芬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寒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