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正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正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砺锋,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寇正川,男,198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正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