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徐春明与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明,王海阔,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28号原告徐春明,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阔,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跃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明与被告王海阔、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7元(原告徐春明已缴纳),减半收取计1,343.5元,由原告徐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