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福林与曹彦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林,曹彦华,北京兴益源顺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林,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彦华,女,1968年4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益源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115号。法定代表人张同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楼B座20层。负责人俞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梦瑶,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上诉人赵福林因与被上诉人曹彦华、北京兴益源顺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福林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福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赵福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福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惠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