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诉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朱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诉保字第0058号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08281969********,住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张蔡村*组**号。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投资人朱某某。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朱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朱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朱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机械厂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