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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剑,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714629、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沈阳圣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5日,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长春大经路支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