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剑,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沈阳世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714629、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沈阳圣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5日,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长春大经路支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