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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非审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淑芳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淑芳,李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非审字第83号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五里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39476-2。法定代表人吕修彦,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利辉,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淑芳,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李红星,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桥东计征决字(2014)5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