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3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张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冯×在其登记入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大江三和宾馆8605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杨×、徐×、温×、张×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抓获,民警当场起获并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4.42克。被告人冯×于2014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杨×、徐×、张×、温×的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现场、物证照片,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北京市大江三和宾馆有限公司客人账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为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能坦白交代,自动认罪;其过去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有悔改表现,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无视国法,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能坦白交代,自动认罪;其过去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有悔改表现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冯×持有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文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