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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焦永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河立催字第41号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永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献红,系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依法于2014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6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市桑瑞斯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月6日,到期日2014年7月6日,出票行为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票据号码3060005121125511,面额人民币256,04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负担。审判长  卞大庆审判员  卑英超审判员  许克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