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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新民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雎恩元与被告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雎恩元,刘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新民初字第0615号原告雎恩元。被告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雎恩元与被告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雎恩元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雎恩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