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青波、胡秋菊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青波,胡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青波。被执行人胡秋菊。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0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青波、胡秋菊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确有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青波、胡秋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所扣款项扣划至宜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晓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