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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燕青与郝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青,郝明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赵燕青,农民。被告郝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青与被告郝明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燕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