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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董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