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董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