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厉胜红与米后龙、胡君芬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胜红,米后龙,胡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47-4号申请执行人厉胜红,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米后龙(曾用名米厚龙),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君芬,系米后龙之妻,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厉胜红与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7日作出(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米后龙、胡君芬有房屋拆迁款,其将该款存在米飞飞在襄阳交通银行的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米飞飞在襄阳交通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