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厉胜红与米后龙、胡君芬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胜红,米后龙,胡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47-4号申请执行人厉胜红,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米后龙(曾用名米厚龙),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君芬,系米后龙之妻,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厉胜红与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7日作出(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后龙、胡君芬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米后龙、胡君芬有房屋拆迁款,其将该款存在米飞飞在襄阳交通银行的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米飞飞在襄阳交通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