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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罗中平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罗中平,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黄静,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中平与被告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中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中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中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中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敖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