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安白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白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瓦店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