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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朱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5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亮。委托代理人陈建,女,系陈亮姐姐。被执行人朱一锋。陈亮与朱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皋石民初字第0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840元(另案执行),执行费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已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查控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