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纸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曾三爱、黄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曾三爱,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纸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负责人王乃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海龙(特别授权)。系该单位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景丽(特别授权),系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曾三爱,农民。被告黄光龙,农民。被告黄光池,农民。被告王从有,农民。被告黄光芳,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嘉祥支行)诉被告曾三爱、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业银行嘉祥支行委托代理人郭海龙、李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三爱、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嘉祥支行诉称,被告曾三爱与其夫黄兴春于2010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自愿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后被告偿还了90.29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09.71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现黄兴春因故死亡。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曾三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09.71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黄光龙、王从有、黄光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三爱、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被告曾三爱与其夫黄兴春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并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签名加盖手印。同年3月25日,黄兴春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37020120100017185)。该合同载明黄兴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石材,期限三年(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且采用自助循环方式使用该笔借款,年利率为9%。如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不能归还该笔借款,按年利率13.5%计收利息。同日,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变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被告曾三爱偿还借款90.29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09.71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又查明,黄兴春于2012年7月4日因故去世。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递交的贷款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记账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曾三爱与其夫黄兴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自愿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贷款交易明细查询,能够证明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29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纸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可证明黄兴春于2012年7月4日因故去世的事实,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客观、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被告曾三爱与其夫黄兴春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也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清偿借款本息,拖欠不还是不对的。现黄兴春因故死亡,被告曾三爱对所欠原告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三爱清偿借款本金49909.71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自愿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就应当承担保证义务,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三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借款本金49909.71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黄光龙、黄光池、王从有、黄光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曾三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广 坤审 判 员 张 衍 生人民陪审员 孙 卫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华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