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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赵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赵某乙,男。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4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审判员 ��京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 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