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梅、成海波、邱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梅,成海波,邱权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艮枝,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余泽先,该社职员。被告邱梅,女,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成海波,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邱权荣,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梅、成海波、邱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