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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毛长城与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城,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毛长城,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吕德森。本院在审理毛长城与被告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长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