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华,罗万钦,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秦执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武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如兵,男。被执行人:罗万钦,居民。被执行人:罗磊,居民。申请执行人武华与被执行人罗磊、罗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罗万钦、罗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为偿还原告武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罗万钦与被告罗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磊、罗万钦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依申请执行人武华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罗磊名下的苏J×××××力帆客车一辆及位于盐城市海韵家园10幢401室、10幢06室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罗磊经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2014年6月5日自动履行了50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