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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执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须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须高,徐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073号申请执行人刘须高。委托代理人邵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中明。刘须高与徐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淮开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中明下落不明,车辆无法找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中明下落不明,车辆无法找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程序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淮开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蓉执行员 罗春国执行员 王海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