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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许明法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松竹营业所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松竹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立民初字第4号原告:许明法,男,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松竹营业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人民路**号。负责人:符大南,所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号峰源大厦。负责人:宋英忠,行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董事长。原告许明法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松竹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被告,向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原审法院受理后,原告又追加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许明法追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属重大影响案件,不属基层法院管辖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出(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69号裁定:本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明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又申请追加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因此应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告许明法追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作出相应处理措施。对案件是否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认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认定,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人民法院未作任何指示或认定之前,就直接认定案件的性质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直接裁定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应继续审查原告许明法的追加被告的请求,从而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只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及诉讼标的额度来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没有作出按照被告的单位来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直接裁定移送本案给本院审查的做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雷州市人民法院(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69号裁定。二、本案由雷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嫦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