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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温桂达与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桂达,德清县人民政府,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湖行初字第7号原告温桂达。委托代理人程刚、李道演。被告德清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国荣。委托代理人董英。委托代理人陈珏。第三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泉。原告温桂达与被告德清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桂达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刚、李道演,被告德清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董英、陈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桂达于2014年7月11日以已与第三人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桂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桂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桂达负担。审 判 长  汤政强审 判 员  何育红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烈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