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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徐继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昌,夏栋波,宁波宏鑫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徐继昌。被执行人:夏栋波。被执行人:宁波宏鑫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继昌与被执行人夏栋波、宁波宏鑫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宏鑫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夏栋波已被本院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96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