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会琴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会琴,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孟会琴。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董事长。孟会琴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会琴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至孟会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延紫 关注微信公众号“”